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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健康生育职场 多角度呼应女性需求
2020-03-25 09:28:01  作者:吴军华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3月24日,福建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丁文清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20日由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出台的《条例》共26条,亮点颇多。

“如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由98天延长至不少于128天。”丁文清说,适用范围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呼应职工群众对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设立夫妻双方育儿假;强调了35周岁以上女职工健康体检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假期明确为98天;明确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增加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等亮点。

“这对全省广大女职工是一大利好消息。”福建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陈晶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干货满满,比如扩大了适用范围,体现了普惠性原则;对夫妻育儿假的规定,体现了性别平等的原则,有利于育龄女性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的关系。《条例》对女职工的健康、生育、育儿、职场等多个方面作了更加切实可行的规定,既顺应女职工的现实诉求,又符合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广大女职工在投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中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

据了解,2005年施行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推动了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后,在原《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了《条例》。

据了解,《条例》在扩大适用范围方面,由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范围扩大后,富有福建省经济发展特色的劳动保护措施多惠及81.2万名女职工,增加近25.5%。

为满足职工群众对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新增“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和“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3周岁以下婴幼儿专门照护服务场所”条款,为社会、用人单位、家庭共同做好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政策支持。

《条例》强调了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明确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助于广大女职工通过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有效控制甚至治愈疾病。

在延长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和延长流产假天数上,由原来按98天产假标准发放生育津贴,修改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据初步测算,福建省生育津贴一年将多发放给女职工4亿多元,女职工产假期间收入更有保障。新增“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流产假期与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相适应,维护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在发放卫生用品和卫生费方面,新增“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向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者费用”,加强对经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为发放卫生用品或卫生费提供依据。

对覆盖更年期保护上,新增“由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且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用人单位为其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条款,实现对女职工覆盖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新增“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投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充分保障女职工基本人权,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和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同时还对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分工、产假期限、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及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修订,对部分法条顺序进行合理调整。

丁文清认为,《条例》的修订出台是福建省工会源头参与立法的又一成果,将进一步增强全省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治保障,激励全省女职工为新福建建设实现赶超建功立业、再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