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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猪手”入刑案判决准确把握了法律要点
www.fjsen.com 2019-10-18 09:26:45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引起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院长王世洲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判得很好,非常准确、完整地体现了刑法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典范。

两部法律关于“猥亵”的规定界限很清楚

“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非常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刑法对强制猥亵罪的规定。”王世洲说。

针对网上有意见认为,本案似乎仅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够了的观点,王世洲并不认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猥亵他人的问题上所做的规定,有着严格和本质的区别。”王世洲认为,“两部法律在猥亵问题上的规定,为猥亵问题的犯罪界限提供了清楚的法律根据。”

王世洲指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所说的猥亵,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的要求;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对“猥亵”行为,就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要求。也就是说,一般的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猥亵,是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但是,如果猥亵中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那就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王世洲认为,在本案中,法庭认定地铁上的“咸猪手”是一种强制猥亵行为,这个判决准确把握住了法律的要点,对将来有关案件的处理将产生重要的示范作用。

该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定罪量刑恰当

本案认定在地铁上的“咸猪手”行为算强制猥亵,为什么是正确的呢?

王世洲指出,在汉语中,“强制”的基本意思,就是不得不接受。你不愿意,我还硬要让你那样,这就是一种强制。这个案件发生在地铁上。被害人在地铁上,处于很难躲避的境地。地铁这种公共场所,地方狭小,人又拥挤,可是车又必须坐,因此,在面对“咸猪手”这种道德败坏的人时,受害人经常处于自己很难防范、很难躲避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受到难以排除的侵害,是可以认定为遭到强制的。

王世洲指出,对“强制”做这样的理解,是符合我国刑事审判过去的正确做法的。我国司法机关过去在认定抢劫罪时,曾经这样处理过案件。被害人坐在火车车厢里面,戴着手表的手搭在车厢窗户外面,跟亲友告别。以前的手表很多都是弹簧表带。犯罪行为人趁火车开动的瞬间,跳上去把手表掳走了。对于这种情况,为什么不定抢夺而定抢劫呢?就是因为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在已经开动的列车上无法反抗的境地,对其进行的一种强制。这与“咸猪手”在地铁上对女性被害人进行猥亵时,利用的是受害女性无法躲避、难以躲避的情况是一个道理。

“我国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法理上毫无争论的含义,就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各种状态。利用被害人无法躲避的方法,当然属于一种强制。”王世洲进一步解释说。

王世洲指出,在我国刑法中,很多犯罪都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要求,例如抢劫罪、强奸罪等。在各种犯罪中,对强制所需要的暴力、胁迫的强度和种类,虽然可能由于不同犯罪的具体要求而有不同,比如,抢劫罪的“强制”要求可能会更强烈一些,但是,各种强制的基本意思应当都是一样的,才能符合宪法的法制统一要求。

“我国过去对地铁上‘咸猪手’侵犯妇女的行为,只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没有认定为犯罪,这其中有比较复杂的历史、社会和理论认识等方面的原因。今日用严格执法的观点来看,过去的做法可以说是执法不严的一种表现。”王世洲强调说,“我们今天不能用过去执法不严的例子,来否定今日正确执法的正当性。”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王世洲指出,该条法律规定的猥亵他人,不能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的,在那种情况下,被害人不是没有办法进行躲避的。如果逼得人家没处躲避了,那就应当考虑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了。

王世洲还分析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使用“猥亵”的含义。他指出,这个词在中文中有两个明显的意思。第一个意思是故意的,过失的不可能构成猥亵。第二个意思是说,猥亵就一定是带有下流的、和性相关的动机和目的。“‘咸猪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摸别人胸部,他下流的意识和主观心理状态,难道还不清楚吗?”

在量刑方面,王世洲认为,“本案的判刑也很恰当”。从查清楚的案件事实看,‘咸猪手’在大约8分钟之内对三名被害人进行侵犯的。这说明,第一,他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二,从侵犯的时间、人数、手段等情节看,他的行为与其他严重猥亵行为相比较,算是比较轻微的。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很明显,拘役是给有其他从轻情节的,此案中没有其他从轻情节,所以不能适用拘役。在有期徒刑中,六个月有期徒刑是最轻的。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比较恰当。

王世洲指出,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确规定有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虽然是在地铁上发生的,属于公共场所,但是,‘咸猪手’是偷偷摸摸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一般也不为其他公众所知,因此不能适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王世洲说,被害人不是儿童,当然也就不能适用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了。

“总的来说,本案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定罪量刑恰当。”王世洲认为,这个案件符合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

社会舆论一致好评并非偶然

在王世洲看来,过去有些妇女在地铁上吃了亏也不去报警。现在,当事人不仅报警,而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抓捕罪犯。本案判决以后,整个社会一片叫好。

王世洲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鼓舞了全国人民。在整个社会治安和人民民主法治、人权意识提高的大背景下,人民对自己的人身权利保护的意识大大提高了。

“本案的判决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并不是偶然的。”王世洲指出,我们应该看到,妇女权益保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指标性意义。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有着明显而积极的促进作用。全社会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王世洲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上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果断予以判决,标志着我国法治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表现出很高的重视,社会舆论对本案的支持也标志着我国普遍的法治意识上了一个大台阶。我国在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过程中,对公民权利保护表现出来的积极态度,是十分可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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