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联观察 > 正文
“离婚冷静期”在国外……
www.fjsen.com 2018-11-19 14:42:09  侯晓然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此次,民法典草案增加的有关内容,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情况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在其他一些高离婚率的国家,离婚手续大多数都需要通过法院办理。那么,关于离婚冷静期以及相关的离婚方面的规定与制度,在其他国家都是如何设定与实施的呢?

美国:“离婚等待期”结合“离婚教育”

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马里兰大学研究人员新近提交的一份报告显示,2008年到2016年间,美国离婚率下降了18%,主要归功于“80后”和“90后”的离婚率显著降低。事实上,美国的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学界关于离婚涌现出丰富的研究发现与独特见解,核心思想就是将离婚危害最小化,各州政府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

1969年之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当事人的过错。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证明因过错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败”。1969年,加利福尼亚成为美国首个采用无过错离婚法的州,美国各州的“无过错离婚”改革随之开始,而美国的离婚率也从这个时期开始一路攀升,成为西方国家中最高。有研究学者认为,虽然不能确定无过错离婚到底使美国离婚率上升了多少,但结合其他社会因素,的确出现了离婚比以前容易的现象。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使美国人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父母离婚对孩子会有怎样的影响?于是,各州开始在离婚登记制度中,通过设置离婚障碍来限制无过错离婚自由的滥用,既要维护无过错离婚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的离婚。离婚等待期就是离婚障碍中的一种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宣布离婚,除非夫妻一致决定离婚,要想单方面宣布离婚,必须等到子女成年以后。其他各州的法律也更重视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等待期的时间往往最长,有的甚至长达半年,这可以使夫妻双方得以慎重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为降低离婚率,各州也纷纷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处于妊娠期间,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涉及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离婚教育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学时,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该夫妇确实通过了该课程培训。纽约州的《纽约家庭关系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要离婚,都必须经过约一年的警告与预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要延长一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将接受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使得双方冷静考虑是否还能维持婚姻。如果指导教育结束后,当事人仍然不改变离婚意愿,则可获得离婚判决。

韩国:离婚熟虑制保护女性权益

延续数百年来的家长制户主制度,使韩国社会一直以来认为女性的主要义务是对于家庭的,家庭传统特色就是男性在外工作养家,家务劳动几乎全部由女性承担。有很大一部分女性是全职家庭主妇,她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旦离婚,为了生存,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她们就必须重返职场。然而,由于长期和社会生活脱节,离异女性的职业技术水平以及社会认知水平都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她们失去了生活来源,又很难找到报酬高的工作,对于自身的生存和抚养子女都成为很大的障碍。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韩国社会的家庭形态逐步发生了转变,法律也有倾向地调整,更加注重保护离异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韩国的离婚都需要通过法院办理,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1963年以前,韩国的协议离婚需要户籍管理员审查离婚协议,但仅是形式上的审查,立法上并未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户籍管理机构申请离婚并接受询问。这会使有些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协议离婚”;1963年,韩国政府修改了户籍法,规定户籍管理员必须命令夫妻双方到场接受询问,对离婚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证夫妻双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1977年,通过修改民法典,设置了家庭法院法官确认离婚协议程序,夫妻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妻子表示无离婚意愿,则不批准离婚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就可以立刻离婚。

从韩国自1957年起50余年的离婚率趋势可以看出,2002年、2003年,离婚率达到了顶点,2002年当年的离婚率排在美国和英国之后,位居世界第三;2007年的离婚率仅次于美国、瑞典和英国。2005年,韩国宪法裁判所通过了民法修正案,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法律重视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赋予女性各种法律权利,受到了韩国社会各界的好评。2008年开始,韩国离婚率呈下降趋势,有研究学者认为,这与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的规定有关。

“离婚熟虑期间”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若当事人双方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家庭法院将确定一个时间召开离婚指导会,夫妻双方有义务参加,否则,法院将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申请。出于效率上的考虑,一般每次对5~6对夫妻进行指导,首尔家庭法院的做法是每天午前和午后各一次,每次大约1小时,主要内容是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讲解离婚的影响、说明协议离婚的程序、劝告接受离婚咨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离婚教育等。只要受理的法官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法院就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劝说。家庭法院从社会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询服务专家,这些专家包括精通法学知识或社会学知识的大学教授、临床心理学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职员、家族法咨询所的职员等。自2012年开始,首尔家庭法院还尝试实施“长期离婚咨询”制度,法院在离婚意思确认时,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内容不合理或不充分,可命令当事人接受长期的离婚咨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最多接受10次专家咨询的案例。

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教育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出具离婚意向确定书,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保证申请离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困扰,充分保护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新法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

“离婚熟虑期间”制度的设立,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协议离婚制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蔚山地方法院宣称:2006年向该法院申请离婚者中,有84%最终离婚成功,而2008年这一比例降至62%。韩国仁川市还推行“家世商谈制”,当地法院选出一批“家事商谈委员”,包括职业咨询师、教师、宗教人士等,与要求离婚的夫妇见面,倾听他们的烦恼,协助他们找到离婚以外的解决办法,或帮助确实要离婚的夫妻处理好子女养育等问题。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