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福建省女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有关涉企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有关专家、学者、各界女性知名人士组成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女性法人,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团结全省广大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面向企业,为企业和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服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增进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维护企业和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和造就职业化女企业家队伍,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建设更加优美、更加和谐、更加幸福的福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一一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63号省妇联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会员发扬“爱国爱乡、海纳百川、乐善好施、敢拼会赢”和“自强不息、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勇争一流”的新时期福建妇女精神,围绕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二)推进企业的改革和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政策、法规的落实。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三)维护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企业与女企业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参与制定有关涉企的法律法规。 (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组织企业与政府的沟通联系活动,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要求。 (五) 加强咨询、培训工作,推进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提高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与决策能力,促进女企业家(女性企业经营者)队伍成长。“ (六)总结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表彰”杰出创业女性“。积极参与和谐企业的创建。 (七)争取新闻媒体支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宣传女企业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女企业家提供信息和资料。 (八)组织女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国内外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 (九)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l、在福建省依法登记注册,在守法、诚信方面无不良记录的各个行业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女性法人; 2、依法成立的女性企业团体、女企业家团体;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本会企业单位会员的女性法定代表人或女性主要领导为本会的当然个人会员;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界、经济界等有显著成绩的有关女性知名人士、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省女企业家商会、设区市女企业家联谊会(协会)会长为省女企业家联谊会的当然副会长。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级差缴纳会费。企业常务副会长单位五年任期的会费8万元以上,企业副会长单位五年任期的会费3万元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五年任期缴纳1.5万元以上,企业理事单位五年任期会费8千元以上,会员会费五年缴纳5千元(每年1000元)。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支持本团体工作,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长期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不定期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为其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 第二十条 本团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联选联任。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全面领导联谊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每年召开一次。通报联谊会工作情况,研究联谊会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检查重要工作执行情况,听取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对联谊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 12月10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