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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www.fjsen.com 2012-12-27 16:24:07   来源:福建妇联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福建省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2年3月7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福建省女科技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Fujian Women‘s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FJWAST。

第二条 本团体由福建省女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女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福建省妇联的团体会员,是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女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女科技工作者队伍的成长与发展,组织引导广大女科技工作者在服务海西建设、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女科技工作者全面参与社会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科技妇女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省女科技工作者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和地位。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福建省妇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在福州市华林路163号409室,邮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省委、省政府及相关单位和组织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协助推动《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三)为女科技工作者的成长与提高服务,宣传、表彰优秀女科技工作者事迹和成就,举荐人才,鼓励青年女性投身科学技术事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五)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开展学术交流,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编辑出版有关书刊;

(六)举办符合本团体宗旨任务的公益性事业,参与省妇联、省科协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省妇联、省科协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具有高级职称和较强科研能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支持和参加本团体有关工作,为推动女科技工作者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二)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获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推荐新会员。

(三)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及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支持和参加本团体有关工作、依法成立的以女科技工作者为主体、为科技女性服务的各类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理事会;

2、享有与个人会员相同的权利之2、3、4、5条。

(三)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活动;

2、向本团体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3、履行与个人会员相同的义务之1、2、4、5。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委托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及会议形成的文件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主持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交由正、副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由若干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本会外的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兼任,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3 月 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建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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