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媒体关注 > 正文
妇女乳癌误诊延误后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家属15万
www.fjsen.com 2012-06-14 09: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刘叔等人在庭上称:2005年9月,刘婶因右乳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经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为右乳乳腺增生乳腺炎,并接受右乳局部切除手术。术中冰冻切片发现,右乳腺组织间质中少量异性细胞,难以肯定其良、恶性,但标本中未见明显肿块。随后,医院明确诊断为右乳慢性乳腺炎,部分导管上皮高度增生,手术后半个月,刘婶缝线出院。此后,刘婶每年一次在该医院门诊复查,最后一次复查,医院告知系切口疤痕皮损感染,用消炎药治疗。

刘叔等人认为,因医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致作出错误诊断,耽误最佳治疗时机,使刘婶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医院应赔偿被害人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的40%,计17万余元。

医院答辩称,对刘叔所说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关于赔偿的各项损失、费用,有部分为虚高,医院不应承担。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法院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刘婶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患者刘婶死亡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婶最终死亡系本身疾病所致,但医方在出院后长达3年的随访复诊中未予以规范的检查,存在延误诊断,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经综合比较刘婶自身疾病因素与医院过错的大小,结合鉴定结论,酌定医院承担各项损失35%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宣判,医院赔偿刘叔等人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万余元。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