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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女职工保护条例增加防治性骚扰内容
www.fjsen.com 2011-11-23 10:04   来源:《京华时报》    我来说两句

法律责任

单位侵权

每例最高罚五千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建议

防治性骚扰

单位要担责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还应增补两项内容:一是增设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二是在女职工“四期”之外的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

刘明辉表示,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绝大部分省市在地方法规中创设了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而国家层面的立法显得滞后。他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如下条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职场性骚扰,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刘明辉说,条例将部分相对高薪的岗位列为女性的禁区,其客观效果是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剥夺了部分适格女性的就业选择权,在客观上形成了女性就业的障碍,加剧了职业性别隔离。

“难怪有妇女大声疾呼:即使我不愿意下井挖煤,也不愿意法律禁止我去。”刘明辉说,随着科技进步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井下作业不一定都是重体力劳动。一方面存在非重体力劳动工种,如瓦斯检测员等;另一方面,传统的人工采掘大部分已被机器代替,使劳动强度降低。他建议将滞后性的“保护”改为前瞻性的“赋权”,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鉴于以上理由,刘明辉建议女职工“四期”之外的职业禁忌中增加“女职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李秋萌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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