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同时细化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对于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工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分别由两种方式支付。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做了细化。
产假增加8天 流产假期细化
产假天数
产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对于产假天数,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不少于14周”,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对于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征求意见稿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对此做了细化,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专家解读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表示,《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4岁以后生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产假后,可以再歇1个月,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要小一些,但对于非晚育妇女来说,增加8天法定假期还是“挺管事”。
刘明辉表示,原来的规定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更容易用人单位操作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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