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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城乡低保妇女“两癌”后续治疗给予救助和减收
www.fjsen.com 2011-01-31 11:00: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吴军华发自福州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妇女“两癌”后续治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福建省对城乡低保妇女“两癌”后续治疗给予救助和减收。

《通知》要求,治疗“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实行定点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动员已确诊“两癌”的低保妇女尽可能在县级医院治疗。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批,其住院费用可以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组织技术骨干,全力做好“两癌”低保妇女救治工作,按规定对救助对象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

《通知》明确,已确诊“两癌”的低保妇女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新农合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偿或报销,剩余的可补偿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进行医疗救助,给予重点照顾,确保医疗救助的补助加上新农合的补偿金额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总额达到可补偿费用的90%以上。但每年救助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对于经过新农合补偿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采取临时救助方式,视情况再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据了解,城乡低保妇女每两年进行一次免费常见妇女病检查,是福建省委、省政府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部分低保妇女确诊宫颈癌或乳腺癌,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放弃后续治疗。为帮助患“两癌”的低保妇女及时治疗,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政府2010年37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发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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